差旅费报销应关注的重点
发布时间:2019/1/10 13:47:32


  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纷纷跟进修订了本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我市也在2014年出台了《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2014〕214号)文件,对我市的差旅费支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行工作中,审计发现还是存在报销不规范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财务人员对文件的理解不够透彻,导致审核不够规范,重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范围。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所以形成差旅费应同时具备临时和常驻地以外这两点。日常工作区域内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如道路巡查等日常巡查工作,不能按差旅费报销。而在常驻地以内办理公务,即使距离比常驻地之外还要远也不得按差旅费报销。
        2.报销票据。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报销,过路费、保险等凭据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因此并不是所有票据开多少报多少,有等级的看等级,有限额的看限额,不得超标准 报销。除此之外,有些费用有票据也不得报销,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
       3.文件要求。以往报销差旅费对文件的要求不严格,如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无会议通知或其他相关文件等,或者文件对费用的承担没有明确的指出,导致对出差日期、出差内容、报销补助等内容把握不准,很容易造成审核不规范,引起资金流失。
        特殊事项。之前的培训文件不明确说明培训期间费用如何承担,导致出现报销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情况。根据规定,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两天按差旅费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均不予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若会议、培训主办方要求承担费用的,应拒绝参加,参加的单位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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