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厅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本省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一)对省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一)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厅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