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身上海宏华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宏华所),1987年由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创办组建,是上海市最早成立的25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99年12月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与虹口区财政局脱钩后,宏华所改制为以执业会计师为出资主体的有限公司。
1991 年 6 月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为首批外商投资项目经济见证单位之一;同时被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资质;2000 年 7 月又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为首批司法会计鉴定单位之一;2008 年 8 月经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被列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名单(第一批)》;2012年 11 月由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考核评审为 A 类管理类别会计师事务所;同年被上海市财政局评定为浦东国家会计示范基地入住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2014年被上海市财政局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评选为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重点企业;2015年获得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颁发的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证书。
经营范围:查账,验证验资业务,会计经济管理咨询业务,资产评估,经济事项审计代理纳税申报,代售印花税(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宏华所在最近三年未被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自成立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宏华所对社会各界做出如下服务承诺: 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为各方客户提供服务。 执业过程中,我们一贯恪守独立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密原则,保持充分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完成各项业务。